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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信息发布者:金塔农业
2018-10-30 15:21:33

一、启动实施

金塔县于2009年12月,被确定为全省首批十个新农保试点县之一,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2011年7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实施。2012年1月,我县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轨,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各项政策完全一致,建立了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3、财政代缴: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和计生失独人员等缴费特困群体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每参保1人由县财政代缴50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人.月,省级财政补助15元/人.月,县级财政补助15元/人.月。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剩余额也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六、高龄生活补贴

2015年1月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4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七、丧葬补助金

2015年1月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目前的标准为1020元,随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的提高而提高。

八、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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